为了规范学校管理,充分利用学校学位资源,根据冀价行费﹝2018﹞55号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,对缴费和退费做如下规定。
一、学杂费的缴纳
(一)在校学生,每学期缴费一次,每年6月、12月的第一周为缴纳下学期学杂费时间。不经学校批准逾期不缴,学校视其为退学或转学,不再保留其学位。
(二)新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一周内缴费,不经学校批准逾期不缴,不再保留其学位。
(三)插班生学费和住宿费按月计缴,在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,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。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的缴纳。
二、退费
(一)因故退(转)学或死亡者,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。学生在校时间,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(或开学)之日到学生提交转学、退学申请或死亡之日(因病请假、休学,在治疗期间死亡的,在校时间从报到或开学之日到申请病假或休学之日)的期间。在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。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。每学期开学前提出退学的,退还当学期所交全部学费、住宿费。按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,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、住宿费标准多退少补。
(二)凡转(退)学或死亡者,家长需持缴费收据找主管副校长、执行校长、校长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室办理退费。
2019年8月30日